資訊中心
工資發放日遇到春節放假,順延發放違法嗎?
發布時間:2019-01-30 15:38:09
很多公司的發薪日是7/10日,然而今年2月7日、10日都是春節的法定節假日。
遇法定節假日工資順延發放違法嗎?
其實,這個一直困擾HR的問題,早有明確規定了!
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7條規定:
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,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實行周、日、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時支付工資。
據此,如果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工資,將構成“無故拖欠”。
《對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》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:
“無故拖欠”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。不包括:
(1)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、戰爭等原因,無法按時支付工資;
(2)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、資金周轉受到影響,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,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,延長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。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。
因此,遇法定節假日公司“工資順延”支付的行為顯然并不屬于上述情況,也就構成了“無故拖欠”,違法!
各地有特殊規定嗎?
有人會問:各地具體的支付辦法有差別嗎?我所在的地區規定是怎樣的呢?
上海
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》規定: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,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。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,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,不得推遲支付工資;直接發放工資的,應提前支付工資。
北京
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按照規定日期足額支付,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。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,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
廣東
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;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,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
江蘇
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;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,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。
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,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。
結論已經很明確了:
遇到節假日,工資必須提前發放哦~各位HR也要注意了,順延發放看似合理,其實是大雷區,謹記不要踩雷!